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6 題
6 下列有關善意複保險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為同一保險期間,起訖日需完全一致
- B 要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 C 須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 D 未超過保險價額之複保險,各保險人依其共保比例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法規範「複保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保戶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道德危險)。如果兩份保單的有效日期只是「部分重疊」而非完全相同,當事故剛好發生在那個重疊的時間點時,保戶是否仍有可能領到雙倍的賠償?若法律此時不介入,是否會違反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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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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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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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構成要件
💡 同一利益與事故與多家保險人訂約,期間重疊即構成。
| 比較維度 | 善意複保險 | VS | 惡意複保險 |
|---|---|---|---|
| 主觀意圖 | 無不當得利意圖 | — | 具備詐欺意圖 |
| 契約效力 | 契約仍屬有效 | — | 契約一律無效 |
| 理賠責任 | 按比例負理賠責任 | — | 保險人免責且不退費 |
💬善意與惡意之分水嶺在於「是否有詐欺意圖」,影響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