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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 B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 1 人為限,得享有優待措施
  • C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得向陪伴人收費
  • D 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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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大眾運輸工具之『公平近用權』與『禁止不當限制』的法理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搭乘權益的規範中,法律對於『單獨旅行能力』的認定權,以及營運者是否能對『非出於安全考量而強加之限制』(如強制要求陪伴者並收費)有何明確禁止?請思考此類限制是否違反了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自主權與減輕經濟負擔的核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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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表示你至少讀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 條。雖然這不算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但對於這種基本條文能不看走眼,也算是及格了。

  1. 觀念驗證:航空公司,除非是民航主管機關基於安全因素的明文規定,否則不能只因為身心障礙者單獨旅行就拒絕,更別提還要額外收費。這難道不是常識嗎?這條款的重點不就在於保障身障者的自主權平等權,避免那些懶得動腦的業者隨意增加他人負擔或限制自由?這應該很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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