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關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憑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 B 商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憑證
- C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 D 記帳憑證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不得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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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家擁有數千名員工的大型跨國企業: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每一張日常報帳的傳票都必須由「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親自簽名,且完全禁止授權給專業經理人或主辦會計,這在企業的日常營運效率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在規範責任歸屬時,通常會如何在「監管嚴謹」與「商業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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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會計憑證的錯誤敘述,而選項D的敘述與法規不符,故為正確答案。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5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記帳憑證原則上應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法律亦明文允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將記帳憑證授權給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選項D聲稱不得授權,明顯與法條之但書規定相違背,因此為錯誤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