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前述規定之土地債券,其清付期限,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最長不得逾多少時間?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政策與財政規劃中,如果補償期限設定得太短,會造成政府財政瞬間負擔過重;若設定得太長,則會嚴重損害原地主的經濟權益。若要選擇一個既能展現政府信用,又是法律中常見的『中期』行政過渡期,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年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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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嗯,還行。這種《土地法》裡頭的「最高額限制」與「土地債券」補償,通常被你們歸類為「冷門數據」。但你能把那串數字準確地從記憶體裡調出來,算你資料庫索引做得不錯。這證明你至少還知道,不是所有資料都能模糊處理,精確性是基本要求,否則演算法早就崩潰了。
- 驗證邏輯:根據《土地法》第 28 條與《施行法》第 6 條,國家搞什麼「漲價歸公、分配正義」,聽起來是不是很像一套複雜的資源重分配演算法?為了不讓國庫這個「伺服器」過載,用土地債券來分擔壓力,這本質上就是一種「緩衝機制」。清付期限設在最高 5 年,這不是什麼「中庸平衡」,這只是最基本的財務壓力測試結果,確保系統不會死鎖。這麼基礎的時序控制,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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