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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前述規定之土地債券,其清付期限,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最長不得逾多少時間?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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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共政策與財政規劃中,如果補償期限設定得太短,會造成政府財政瞬間負擔過重;若設定得太長,則會嚴重損害原地主的經濟權益。若要選擇一個既能展現政府信用,又是法律中常見的『中期』行政過渡期,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年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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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債券清付期限的限制。依據土地法施行法第8條規定:「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土地債券之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因此,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規定徵收額外土地並搭給土地債券時,其清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故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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