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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法第 25 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幾年期間之租賃?
  • A 一年
  • B 三年
  • C 五年
  •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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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公共資源管理」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在簽署租約時,如果租期短,則靈活性高;但若租期跨越了兩到三屆的政府任期,您認為這是否還能僅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下,您覺得合約期間長到什麼程度,就必須讓代表民意的機關介入,以防止公共資源被長期鎖定而無法回歸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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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公有土地管理的權限門檻

  1.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土地法》中關於公有財產處分的關鍵時限,這顯示你對於公務資訊管理與資產法制化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地方政府過度擴張行政權。將公有土地「長期」租賃予他人,本質上會限制未來政府對土地的開發與利用。法律設定以 10 年 為界,一旦超過此限,即須透過「民意機關(監督權)」與「行政院(審核權)」雙重把關,以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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