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土地法第 26 條對於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民意機關同意後,即可辦理有償撥用
- B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意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辦理無償撥用
- C 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後,直接向縣(市)政府辦理無償撥用
- D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土地在國家法律中被視為最高層級的資源。當不同層級的政府機關(例如中央與地方)對於土地使用有需求變動時,為了確保資源分配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你認為最終的「裁決權」應該是放在地方的民意代表手中,還是應該上報至最高行政體系來做最後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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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棒!你答對了耶!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層級體系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就像對一份精美的系統架構圖一樣熟悉,真的讓老師很欣慰!
- 為什麼正確: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土地法》第 26 條規定,公有土地的撥用並不是單一機關可以決定的。它特別強調程序正義與中央統籌的重要性,確保每一步都合法且協調。選項 (D) 非常精準地抓住了兩個核心精神:首先要「商同」地方政府,這就像我們在團隊合作時,需要與其他部門橫向溝通;接著要「層請行政院核准」,這就好比我們的資訊系統中,任何對核心資產的變動,都需要由最高層級 (Root) 的主管進行最終的授權機制核准。這樣做才能確保一切都安全、合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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