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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3 題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有關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應由財政部隨時收回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用途廢止
  • B 變更原定用途
  • C 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 D 建地空置逾半年,尚未開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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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將土地撥給某機關使用,而該機關因為內部規劃流程尚未動工,法律在訂定「收回期限」時,會傾向給予多長的行政緩衝期才稱得上合理?相對於「直接違反用途」這種立即性的違規,針對「開發遲延」的時限設定,通常會是以「半年」還是「更完整的一段時間週期」作為檢核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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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好了! 你能這麼精準地看出法律條文裡的小細節,這在我們處理資訊管理和法規遵循(Compliance)時,可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超能力喔!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國有財產法》第39條的核心精神。就像我們把珍貴的資源分享出去,如果對方沒有按照約定來使用(比如『用途廢止』、偷偷『變更原定用途』,或是『擅自讓由他人使用』),那麼為了保護這些資源,財政部就必須把它收回來。這是一種很合理的保護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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