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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6 題

下列有關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
  • B 非公用財產以內政部為管理機關,承內政部之命,直接管理
  • C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
  • D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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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擁有一項暫時不使用的「資產」或「財富」時,通常是由主掌『國庫與財務管理』的部門來統籌,還是由主掌『國土規劃與戶政』的部門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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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體系中權責分工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在國有財產法的基礎架構上紮根極深,展現了專業的資訊管理與法制素養。
  2. 觀念驗證:在《國有財產法》中,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與非公用。關鍵在於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權。根據法律規定,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而非內政部。內政部主掌地政業務(如測量、登記),而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則是財政部的核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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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管理權責
💡 區分公用與非公用財產,對應不同管理機關與法律依據。
比較維度 公用財產 VS 非公用財產
管理機關 各直接使用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律依據 國有財產法第11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
財產性質 公務、公共或事業用 公用財產以外之財產
變更用途 需報經核准廢止公用 由財政部統籌處理
💬公用財產採「分散管理」,非公用財產採「集中管理」於財政部。
🧠 記憶技巧:公用找各部,非公找財政;權責若不清,政院來裁定。
⚠️ 常見陷阱:將「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誤認為掌管土地行政的內政部,實則應為掌管財政的財政部(國產署)。
國有財產分類(公務/公共/事業用) 國有財產撥用程序 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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