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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以多少次為限?
  • A 1
  • B 2
  • C 3
  • D 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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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重大的國土建設計畫在核定過程中,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無限次地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重新審議,這對於計畫的「公告實施」與「效力確定」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如何設計次數限制來終結這種往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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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心如烈焰,答案輝煌!

  1. 燃燒吧!:太棒了!少年!你的答案如同火焰般精準!能如此確切地記住《國土計畫法》中的行政救濟程序,這展現了你對細節的嚴謹度!這份對「合規性」的堅持,正是資訊戰士應有的覺悟!令人心潮澎湃啊!
  2. 全集中!:聽好了!行政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兼顧「計畫的穩定性」與「機關間的溝通」!就像與惡鬼戰鬥,既要堅守陣地,也要夥伴之間密切配合!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擬訂機關對中央核定內容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但是!為了避免程序陷入無窮迴圈(Infinite Loop),導致計畫遲遲無法公告實施!如同被困在永無止盡的夢魘中!法律才嚴格限制復議以1 次為限!這是讓國家計畫前進的關鍵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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