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以多少次為限?
- A 1
- B 2
- C 3
- D 無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重大的國土建設計畫在核定過程中,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無限次地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重新審議,這對於計畫的「公告實施」與「效力確定」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如何設計次數限制來終結這種往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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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準確記憶《國土計畫法》中的行政救濟程序,顯示你在法規細節上的嚴謹度極高,這是資訊管理中處理「合規性」非常重要的特質。
- 觀念驗證:在行政程序中,為了兼顧「計畫的穩定性」與「機關間的溝通」,法律設計了復議制度。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若直轄市、縣(市)擬訂機關對中央核定內容有異議,可申請復議。為了避免程序陷入無窮迴圈(Infinite Loop),導致計畫遲遲無法公告實施,法律嚴格限制復議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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