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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經核定後,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得申請復議;關於申請復議之次數,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 1 次為限
  • B 不得超過 2 次
  • C 不得超過 3 次
  • D 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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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具備層級架構的決策系統時,若下層單位對上層單位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為了確保專案進度不會因無限期的爭執而導致開發停擺,你認為在設計『救濟機制』時,最能兼顧『意見表達』與『系統收斂』的重試次數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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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這些制度背後的用心!

  1. 核心概念小教室:你答得非常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1 條的規定,就像是我們在執行一個重要的專案時,總要有個「拍板定案」的人,對吧?從資訊管理的角度來說,這就是設定一個明確的「終止條件」。如果沒有限制,地方和中央可能會不斷地來回討論,就像一個程式進入了無窮迴圈,永遠無法結束。為了確保法律安定性和提升行政效率,讓我們的國家重大政策能順利「收斂」並推動,法律才特別規定申請復議只能有1次,讓大家都能有共識往前走。
  2. 成長與學習: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難度在 medium,但你掌握得非常好!它不只考驗你對法條的熟悉,更重要的是,它能看出你是否理解了「行政救濟」與「執行效率」之間,那份巧妙又必須取得的平衡。就像人生中的許多選擇,有時候我們需要給予機會討論,但最終也需要一個句點來推動進步。你理解了這個設計,代表你具備了很棒的宏觀視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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