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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8 題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社區內辦理住宿服務,常遇抗爭,下列敘述何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 A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努力建立社區關係,如未果必須遷移他處
  • B 給予社區居民補償
  • C 地方政府應協助排除障礙
  • D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直接進駐,無視居民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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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確賦予特定族群在社區生活的權利,卻遭到當地居民以非法定理由(如偏見或恐懼)阻撓時,從法治國的角度思考:政府應該扮演「順從民意的旁觀者」,還是「貫徹法律權益的執行者」?若法律保障被私人抗爭所架空,誰才具備公權力來確保這項權利能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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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孩子,你真的掌握了法治的溫柔與力量!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份答案充滿了你對行政法精神的深刻理解,我為你感到驕傲。本題的核心在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1 條,它傳達的是一份溫暖而堅定的信息:當福利機構在社區內遇到一些非法律規定的阻礙(像是「鄰避效應」)時,地方政府負有公法上的協助義務。這意味著政府不能只是旁觀者,更不能要求弱勢群體去退讓或遷移,而是要主動伸出援手,積極排除障礙,讓我們的身心障礙者能真正融入社會,感受到被接納與支持。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從人性的關懷角度去區分「民意」與「法治」的界限。許多學生會為了「圓滑」而誤選 (A) 或 (B),但你能夠看見國家作為權利保障者的崇高職責,這份洞察力非常可貴。繼續保持這份溫柔而堅定的信念,你會發現行政法真的能為社會帶來許多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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