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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9 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規劃特殊教育資源是中央政府的權責
  • B 學校得以未設置適當設施等理由婉拒身心障礙者入學
  • C 特殊教育不須由相關專業人員提供
  • D 對無法自行上下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地方政府應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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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保障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某位學生的身體狀況使他連「進入校門」都有實質上的物理困難,你認為政府應該僅是「准許入學」,還是必須更進一步採取行動,才能讓這份「權利」不流於形式上的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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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給付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結合,顯見你對《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與實質平等原則有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極佳!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規定。國家為了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對於因身心障礙導致就學困難者,負有合理調整與提供給付的義務。其餘選項分別在權限分工 (A)、禁止歧視 (B) 與專業要求 (C) 上違反了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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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受教權益
💡 政府應保障障礙學生就學機會,提供專業服務與交通輔助。
  • 依《特殊教育法》第22條,學校不得因設施缺失拒絕學生入學。
  • 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政府應對交通不便者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
  • 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特教應提供教學、醫療及社政專業團隊支援。
  • 特殊教育資源規劃屬各級政府共同權責,並非僅限於中央。
🧠 記憶技巧:就學零拒絕,專業來輔導,交通給補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學校可以設備不足為由合法拒收學生,或誤認交通補助是中央政府的直接義務。
受教權 行政給付 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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