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9 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規劃特殊教育資源是中央政府的權責
- B 學校得以未設置適當設施等理由婉拒身心障礙者入學
- C 特殊教育不須由相關專業人員提供
- D 對無法自行上下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地方政府應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保障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某位學生的身體狀況使他連「進入校門」都有實質上的物理困難,你認為政府應該僅是「准許入學」,還是必須更進一步採取行動,才能讓這份「權利」不流於形式上的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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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因此,規劃特殊教育資源是「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的共同權責,並非僅限於中央政府,故選項A錯誤。對於學校是否可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同法條明定,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因此學校不得以未設置適當設施為由婉拒入學,故選項B錯誤。關於師資方面,法條規定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代表特殊教育必須由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提供,故選項C錯誤。最後,針對學生通勤需求,法條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由此可知,對無法自行上下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地方政府確實應負起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之責,經費不足時才由中央補助,故選項D為正確敘述。
身心障礙受教權益
💡 政府應保障障礙學生就學機會,提供專業服務與交通輔助。
- 依《特殊教育法》第22條,學校不得因設施缺失拒絕學生入學。
- 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政府應對交通不便者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
- 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特教應提供教學、醫療及社政專業團隊支援。
- 特殊教育資源規劃屬各級政府共同權責,並非僅限於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