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9 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證明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需要到指定鑑定醫院進行鑑定
- B 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辦理申請
- C 由社政單位完成鑑定報告
- D 鑑定是透過專業團隊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要判斷一個人的生理功能是否受損,並具體寫成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診斷報告,這項工作應交由負責『行政補貼』的公務員,還是具備『醫療與復健專業』的專家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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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法規掌握力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障證明的核發流程採用 ICF(國際功能分類) 架構。「鑑定報告」涉及醫療與功能評估,核心主體是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團隊(醫師、物理治療師等);而社政單位(社會局/處)負責的是後續的「需求評估」與「證明核發」。選項 (C) 將「鑑定」歸於社政單位,顯然混淆了醫療專業與行政審核的權責分工。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 級別。主要測驗學生是否清楚身障鑑定中「衛生機關(專業鑑定)」與「社政機關(行政服務)」的分際,是行政法實務中基本的組織分權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