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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0 題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的薪資保障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本同工同酬原則
  • B 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C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薪資可由進用單位與就業者議定後實施
  • D 不得有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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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勞工的產能因身體條件而與一般大眾有顯著差異時,若法律完全交由「資方」與「這類勞工」私下議定工資,是否容易產生權力不對等而導致變相剝削?在這種具備強烈公益性質的保護體系下,行政機關應該扮演純粹的旁觀者,還是需要建立一套「客觀評估與核定機制」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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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恭喜答對。

  1. 勉強肯定:這次答對,算你運氣好,或者說,總算瞥見了一點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那「微不足道」的細節。能區分特別行政保護一般勞雇契約,這種基本法感在考生中已算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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