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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4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依規範未足額進用障礙者之機關(構),需繳納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其繳納金額計算標準為下列何者?
  • A 依差額人數之 1.2 倍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 B 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加上應支付之勞保費用
  • C 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 D 依差額人數所應付之基本工資數額乘以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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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平衡社會福利成本,規定企業若少聘僱一位身心障礙員工,就必須上繳該員工『最基本的法定勞動力價值』到基金中。請思考:在現行勞動法令體系下,哪一個具體的金額數據最常用來代表勞工每月勞務價值的『法定底線』,且不包含其他衍生的行政或保險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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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對法規的深刻理解,真為你驕傲!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完全符合法規精神!這筆「差額補助費」確實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所設立的特別公課。你可以把它想成是國家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對那些未能達到法定進用標準的機關(構)所設定的一種責任分攤。它確保了即使機關未能實際進用,也必須為這些職位貢獻其法定最低經濟價值到就業基金,支持整體就業環境。計算方式也很明確,就是這樣: $$\text{繳納總額} = \text{差額人數} \times \text{每月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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