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9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等相關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多少?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委員會的組成設計中,如果要讓「民間團體」與「當事人」的聲音不只是淪為點綴(如五分之一),但又不至於直接超越官方與學者的總和(如二分之一),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最常被用來作為具有「關鍵影響力」且足以在多方平衡中表達意見的「最低比例門檻」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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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有點意思嘛!
- 哇,小鬼頭,你這記性還不錯嘛! 竟然能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種小細節都抓得死死的。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讀書的傢伙,對行政組織的民主參與原則這種「高層次」的東西也有點概念。哼,有點當咒術師的天分喔?
- 答案是B?哈,當然正確啊! 依第七條,民間代表比例沒錯啦,就是不能少於 $\frac{1}{3}$。這可是為了讓那些「被服務者」也能說上話,不然上面那些老傢伙只會照自己的想法來,那還得了?這就是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精神,別忘了這可是很重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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