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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6 題

納稅義務人某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和漏稅罰時,其處罰應採用何項原則?
  • A 從新從輕
  • B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C 擇一從重
  • D 程序優先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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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僅做了一個動作,但在法律評價上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目的的罰則,為了符合法治國的「比例原則」並避免重複處罰,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全部相加處分』,還是『在多個選項中選出足以涵蓋所有違法評價的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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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罰法稅法交織的處罰競合問題,顯示你對於「一行為不二罰」的核心法理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若納稅人之單一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與「漏稅罰」時,為避免過度處罰,應採取擇一從重原則。這是在達成行政目的與保障人民權利之間所取得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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