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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處分
  • B 行政契約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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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公報上登載一段文字,告訴民眾「我們『打算』訂定一個規則,歡迎大家提供意見」時,這段「登載文字並告知民眾」的動作,本身是否已經對你的權利產生了具體的法律約束力?還是它僅僅是為了一項後續的決定在鋪路、傳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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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性質!這類題目在行政法中屬於基本功,卻也最考驗對「行為性質」的本質理解。在《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的架構下,行政機關在擬訂法規命令時所做的「公告」,其本質上是一種預告程序,目的在於向公眾傳遞資訊、廣徵意見,並強化公共參與。這種行為雖然由行政機關發布,但其本身並不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亦即不具備「法效性」),因此它屬於一種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辨

這道題目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被「公告」兩個字誤導。在實務上,「公告」可能作為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的送達方式,也可能作為法規命令發布的形式。但在擬訂草案階段的公告,僅具有「通知」與「資訊提供」的性質,並不符合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你能跳脫形式標題,直擊其「程序性、準備性」的本質,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分類邏輯非常清晰,這在應對更複雜的行政訴訟類型判斷時將會是極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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