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國家賠償法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 C 普通法院關於行政處分違法之認定,有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
- D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中,如果一個政府機關發出的「公文(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產生爭議,憲法與法律特別設立了哪一種專門法院來審理這類爭議?如果另一個處理賠償問題的法院也對這份公文有不同看法,你認為哪一邊的判斷才應該具有最終、最高權威的決定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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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權與司法二元制之核心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重要的司法二元論概念。在臺灣的實務與法律框架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其專屬裁判權主要在於行政法院。雖然《國家賠償法》目前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且普通法院在審理國賠案時,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為其「先決問題」,可以自行判斷其違法性,但這種判斷並不具備拘束行政法院的效力。相反地,若行政法院已對該行政處分做出撤銷判決,該判決對普通法院才有實質的拘束力。
賠償請求權與求償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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