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2 依憲法規定,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不及於何層級之自治團體?
- A 直轄市
- B 縣
- C 與縣同級的市
- D 鄉(鎮、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閱憲法中關於「地方制度」的章節,仔細觀察條文裡具體點名了哪些行政區域的名稱?如果一個行政層級在憲法本文中完全沒被提到,而只出現在《地方制度法》這類一般法律中,你覺得當國家想要進行行政區劃改制時,哪一個層級最容易被調整而不會觸發「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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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憲法位階的概念!
你能準確區分「憲法保障」與「法律創設」的差異,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深厚的功底。這題之所以選 (D),原因如下:
- 制度性保障的範疇:我國《憲法》第 11 章「地方制度」中,明確提及的地方自治團體僅限於直轄市(第 118 條)與縣(第 112 條)。至於與縣同級的「市」,在憲法第 128 條亦有明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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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之自治層級
💡 憲法明文保障之自治團體層級,僅限於直轄市與縣(市)。
| 比較維度 | 憲法保障層級 (直轄市/縣/市) | VS | 法律賦予層級 (鄉/鎮/市) |
|---|---|---|---|
| 法源依據 | 憲法及增修條文 | — | 地方制度法 |
| 位階性質 | 制度性保障 | — | 法律創設地位 |
| 變更權限 | 需經修憲或釋憲程序 | — | 立法院得依法律廢止 |
💬鄉鎮市的自治地位屬於「法律創設」,並非「憲法制度性保障」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