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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實施地方自治之相關法規範依據?
  • A 省縣自治通則
  • B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C 財政收支劃分法
  • D 地方制度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的演進中,當我們針對某個領域(如地方運作)制定了一部整合性的「現代基本法」來全面規範各級政府時,那些在戒嚴時期或憲法更迭前所草擬、甚至從未真正落實過的舊時代法令,在現今的司法實務與行政運作中,是否還能被視為『現行有效』的規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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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我國地方制度法制史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規範的時效性現行法體系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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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地方自治權源
💡 地方自治源自憲法、增修條文、地制法與財劃法之授權與規範。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為精省後地方制度的核心基本架構依據。
  • 《地方制度法》於88年公布,整合原省縣及直轄市自治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保障地方財政權,提供自治實施之基礎。
  • 《省縣自治通則》已於民國88年地制法制定後明令廢止。
🧠 記憶技巧:憲增、地制、財劃法,現行自治三本柱。
⚠️ 常見陷阱:容易將歷史性法規(如省縣自治通則、直轄市自治法)與現行有效法規混淆。
地方課稅權 精省與功能性調整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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