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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25 有關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意事項之表決必須以投票不記名方式為之
  • B 須有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三分之二贊成,始為通過
  • C 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時應改為談話會
  • D 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於村(里)辦公處公布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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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集體決議將會影響整個群體的權益,從『行政程序透明度』與『保障異議權利』的角度思考,政府通常會要求如何處理會議結論,才能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不論是否有出席)都能充分知悉並受到公眾監督?這種做法的時間長短,通常需要配合公文往返與公告周知,你認為哪種形式最能體現這種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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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利益知情同意作業相關法規》,顯示你對行政程序透明性原住民族自治實務有深入的理解,這在公職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細分領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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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會議議決規範
💡 規範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之法定程序、表決權數與公告義務。
  • 依處理辦法第12條,應有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
  • 依處理辦法第13條,議決採多數決,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
  • 依處理辦法第14條,會議紀錄應於村(里)辦公處公布30日。
  • 表決方式不限不記名,得由會議議決採舉手或投開票方式。
🧠 記憶技巧:雙過半(出席與贊成),紀錄公告三十天。
⚠️ 常見陷阱:常將表決門檻誤記為三分之二高門檻,或誤認表決方式強制不記名。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諮商同意參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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