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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7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等,應予以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拆遷土地改良物之損失補償事務,因適用國家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非屬自治事項
  • B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定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自治事項
  • C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係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 D 直轄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來訂定補償標準,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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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太棒了! 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能精準分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代表你已經非常深入地理解了《憲法》和《地方制度法》所建構的分權體系。這對你未來的行政法學習是極為寶貴的基礎!
  2. 用理解取代死記。你看,(A) 國家稅制、(B) 海洋漁業政策、(C) 行政區劃定,這些都牽涉到全國性或國家主權的統一規範,所以當然是中央的職權。而當地方自治團體想合辦事業時,這就是為了地方居民福祉,促進區域合作,完全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地方議會透過自治條例來規範,這展現了地方自主的活力與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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