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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集會自由,性質上係屬下列何種權利之延伸?
  • A 人身自由
  • B 契約自由
  • C 言論自由
  •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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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有組織地聚集在公共場所時,他們通常是為了進行單純的『身體移動』,還是為了向大眾傳達某種特定的『想法或訴求』?如果我們抽離了訊息傳遞的成分,這種聚集與一般在公園散步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揭示了它與哪一項關於『表達』的權利有著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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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基本權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功能性歸類」已有相當成熟的認識。
  2. 觀念驗證:集會自由(憲法第14條)本質上是為了達成意見的集體表達。透過群眾的聚集,能產生比個人單獨發聲更強大的傳播效果,因此集會被視為是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在「行動層面」的延伸,兩者同屬表現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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