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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59 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職災發生時,其職災補償於不同治療階段得請求之補償內容等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當職災勞工經治療終止後,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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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治療終止後」的職災補償,應立刻聯結到勞基法第59條第3款的「失能補償」(舊稱殘廢補償)。解題時須精準點出法定要件(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遺存障害)、給付標準(平均工資與失能程度),並可補充雇主之「抵充權」以提升答題專業度與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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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職災勞工經治療終止後,雇主依勞基法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當勞工因工作發生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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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職災補償,應立刻聯想《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四種補償種類: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答題時須依循勞工遭遇職災後的不同階段(治療中、治療終止後遺存失能、死亡),分別論述雇主應負擔的具體補償內容與給付標準,並可點出其無過失責任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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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對於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補償責任。其補償內容依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後之不同治療階段與結果,可分為醫療、工資、失能及死亡四類補償。 【論述】

小題 (二)

當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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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職災醫療期間屆滿2年未痊癒」,應直覺聯想《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的「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免責補償」規定。答題時須先明列該條款之法定要件,接著論述雇主「繼續給付原領工資」或「一次給付買斷」的選擇權,最後務必補充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決),強調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不等於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以展現法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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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轉化為「繼續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終局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之選擇,以平衡勞工權益與雇主財務負擔。 【論述】

📝 職災失能補償責任
💡 治療終止後依失能程度,按平均工資一次給予補償並得抵充。

🔗 職災失能補償請求程序鏈

  1. 1 治療終止 — 因職災受傷或罹病之醫療階段結束
  2. 2 診斷審定 — 由指定醫院診斷並審定遺存障害等級
  3. 3 金額計算 — 依平均工資與災保法失能等級標準折算
  4. 4 保險抵充 — 扣除雇主已投保之災保給付,支付差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醫療補償」與「失能補償」在時間點上的銜接關係。
🧠 記憶技巧:治療終止、遺存障害、平均工資、一次給付、依法抵充。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抵充權」的論述,或誤以為失能等級判定標準是規定於勞基法施行細則(實則已改引用災保法)。
職業災害補償抵充權 平均工資之計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給付標準 醫療補償與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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