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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繼承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欲享有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應於繼承後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 B 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C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 D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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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每年 11 月要對全國數百萬名土地所有權人統一寄發稅單。為了讓稅務局有足夠時間印製與核算,你認為變更「優惠稅率」的截止日期,是設在『每個人買到土地或繼承後的特定天數內』比較符合行政效率,還是設在『每年統一課稅日期之前的固定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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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期日」細節,顯示你對《土地稅法》的程序規範租稅優惠有極為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依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是為了行政機關核課稅捐的「作業便利性」與「一致性」,因此設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截止點,而非以個別土地權利異動(如繼承)後的特定天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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