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四、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建築物高度及屋頂突出物,何種狀況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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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名詞定義的熟練度。解題時應先指出建築物高度的計算原則與免計例外(第9款),接著詳細展開屋頂突出物(第10款)的四類法定設施,並精確標明其相對應的『面積限制(如建築面積1/8)』與『高度限制(如6公尺、9公尺、透空率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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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建築物高度之認定與放寬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10款規定,建築物高度原則為「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符合特定條件之屋頂突出物及非平屋頂,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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