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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烏克蘭籍 A 女,2017 年來臺留學三年後,在臺工作。2020 年 12 月與中華民國籍 B 男結婚,並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於準備歸化資料當中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書類時,遭烏克蘭政府以不承認中華民國為由,要求 A 女至烏克蘭駐北京大使館辦理,使 A 女無法拿到放棄原有國籍之證明。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試問: (一) A 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二) 在 A 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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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優先聯想到《國籍法》中關於「外國人為國人配偶」的特殊歸化要件(第4條),將居留年限門檻由5年降為3年。同時,必須敏銳察覺題目給定的「留學三年」隱含《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就學期間不計入歸化居留期間」的測驗陷阱,據此推演合法居留期間的正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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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後申請歸化之法定要件,及就學期間得否計入歸化之合法居留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在 A 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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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國籍法》第 9 條關於「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原則與例外規定。答題核心在於點出「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的豁免條款,並結合實務程序說明如何舉證及透過外交部查證來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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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申請歸化遭原屬國以政治因素刁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是否得免除提出該證明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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