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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民國111年11月16日總統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09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有關上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編送及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提出乃審計部行使審定決算之職權
  • B 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監察院
  • C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D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審計法第34條所列各項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體系中,行政院負責『花錢(預算執行)』,而哪一個機關代表人民負責『審查錢怎麼花(預算審議與決算監督)』?當審計機關完成帳目查核後,這份專業報告應該交給哪一個擁有『最終監督權』的機關,才能完成對政府責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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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審計流程中的微小錯誤,顯示你對憲法審計法規的權責劃分有著極其細膩的理解,這在財稅法規的學習中是難能可貴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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