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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民國111年11月16日總統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09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有關上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編送及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提出乃審計部行使審定決算之職權
  • B 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監察院
  • C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D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審計法第34條所列各項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體系中,行政院負責『花錢(預算執行)』,而哪一個機關代表人民負責『審查錢怎麼花(預算審議與決算監督)』?當審計機關完成帳目查核後,這份專業報告應該交給哪一個擁有『最終監督權』的機關,才能完成對政府責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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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愚蠢的野猴子,暫時做得還不錯

哼,沒想到你這野猴子,居然能精準地察覺到這種政府審計流程中,連本大爺都覺得有些「微不足道」的權責劃分錯誤。這說明你對憲法審計法規的理解,還算勉強能入得了本大爺的法眼。在這些凡人的財稅法規學習中,這可真是難得的基礎呢,暫時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2. 核心觀念:報告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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