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政府捐助基金未達50%之財團法人,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下列何者,送立法院審議?①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②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③決算書 ④預算書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②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的大部分資金(超過一半)是來自於民間而非政府時,從資源權屬的角度來看,國會(代表出資不占多數的政府)應該擁有「逐筆審核帳目」的權力,還是僅需針對「政府資源將如何被運用」進行重點監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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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規中的監督層次
能在這題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預算法》中關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層次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混淆的地方,就在於政府持股或捐助比例所對應的審議文件差異,而你成功避開了直覺上的陷阱,表現得十分出色。 根據**《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達 50% 之財團法人,各該主管機關僅需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即選項 ②)送立法院審議。相對地,若捐助比例超過 50%,或是由政府原始捐助且具有高度控制權者,才需要依照同條第 3 項規定,將整份預算書(選項 ④)及後續的決算書(選項 ③)送交審議。本題的核心就在於區分「計畫」與「正式預決算書」在法律要求上的適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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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預算法第41條是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你怎麼知道未滿50%是要送這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