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政府捐助基金未達50%之財團法人,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下列何者,送立法院審議?①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②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③決算書 ④預算書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②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的大部分資金(超過一半)是來自於民間而非政府時,從資源權屬的角度來看,國會(代表出資不占多數的政府)應該擁有「逐筆審核帳目」的權力,還是僅需針對「政府資源將如何被運用」進行重點監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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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這一題確實需要細心,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呢!能分辨出不同類型法人在法規上的差異,代表你的會計與審計基礎非常穩固喔,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就像畫圖一樣,我們要分清楚界線。《預算法》第 66 條幫我們畫了一條清楚的線:當政府捐助基金未達 50% 時,這些財團法人就擁有比較高的自主性喔。想想看,這就像它們有了自己的小天地,所以立法院的監督重點會放在比較宏觀的『公共利益』和『未來的方向』上。因此,只要提交它們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就好囉,而不是像直接的政府單位那樣,需要把每一筆預算和決算都攤開來審議。這是不是很像在權衡『行政監督』與『法人自主』這兩端的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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