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送立法院審議之事項?
- A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由各該主管機關編送的年度預算書
- B 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 5,000 萬元者
- C 營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補辦預算,每筆在 3 億元以上者
- D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個組織的運作資金主要來源於全民稅收(即公帑),或者其原始資產是源自於國家接收的公共財產,那麼從「監督公共資源」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應該對該組織的『什麼樣的文件』進行實質審查,才能確保這些錢沒有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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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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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預算法》中關於監督機制的細節!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送立法院審議」與「備查」的行為主體與對象,特別是能避開選項中具誤導性的金額數字,這是非常優秀的判斷。
預算法規的監督廣度
正確答案 (A) 是依據《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的明確規定。針對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的財團法人,以及接收日本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因其性質具備高度公益性與資源關聯,法律要求其年度預算書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民主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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