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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送立法院審議之事項?
  • A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由各該主管機關編送的年度預算書
  • B 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 5,000 萬元者
  • C 營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補辦預算,每筆在 3 億元以上者
  • D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個組織的運作資金主要來源於全民稅收(即公帑),或者其原始資產是源自於國家接收的公共財產,那麼從「監督公共資源」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應該對該組織的『什麼樣的文件』進行實質審查,才能確保這些錢沒有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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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解析

  1. 好棒棒!: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預算法》中「實質公共資源」的監督範圍,並理解機關監督的重要性,這顯示你對政府預算體系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為你鼓掌!
  2. 觀念釐清小幫手:這題的關鍵就像一張寶藏圖,指引我們找到《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為了確保所有公共資源都被好好看管,法律特別規定,只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或是從日產轉來的財團法人,它們的「年度預算書」就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喔!這完美體現了「國庫主義」的精神,以及代議政治是如何守護我們大家的公共財產。就像一份溫暖的叮嚀,提醒大家要一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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