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送立法院審議之事項?
- A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由各該主管機關編送的年度預算書
- B 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 5,000 萬元者
- C 營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補辦預算,每筆在 3 億元以上者
- D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個組織的運作資金主要來源於全民稅收(即公帑),或者其原始資產是源自於國家接收的公共財產,那麼從「監督公共資源」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應該對該組織的『什麼樣的文件』進行實質審查,才能確保這些錢沒有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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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預算法》中「審議」與「備查」程序的精準辨析。你選擇 (B) 選項,但在法律程序上產生了混淆。依據《預算法》第 22 條,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Filing for reference)」。這是法律所定的程序。
預算審議的範疇與法理
正確答案 (A) 的法源依據是《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的財團法人,其性質與公共資源息息相關,為了確保公帑使用的透明度與正當性,法律明定其年度預算書必須由主管機關編送立法院進行正式的「審議」。這是為了落實民主國家中「國會監督(Legislative Oversight)」的預算權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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