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9 題
關於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預算案之審議,未依期限完成時,因應各機關執行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所需收支調度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B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4年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 C 各機關辦理經費流用,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 D 中央主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公共工程之承攬人提供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編列了長期建設預算,卻因為各種因素導致計畫延宕、經費遲遲未動支,為了避免國家資源被無限期「掛帳」而無法彈性運用,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限』。請思考,在政府會計與預算循環的邏輯中,針對這種長期未執行的計畫,法律設定的強制檢討年限,通常是以『幾年』作為一個完整的評估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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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預算法》中關於預算執行的細節,特別是時效性規範有精確的掌握。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法定期限。根據《預算法》第 14-1 條,跨年度之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若超過 5 年(而非 4 年)仍未能實現者,應視實際進度重新評估其後續預算編列。其餘選項如 (A) 預算未過時的債務調度、(C) 20% 經費流用比例限制及 (D) 主計機關對承攬人的調查權,皆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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