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請先說明優先購買權之概念為何?並就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與同法第 104 條所規定優先購買權,分析二者間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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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優先購買權」基礎概念的掌握,以及土地法中最常考的兩個優購權(第34-1條共有人、第104條基地/房屋利用權人)之深度比較。解題關鍵在於採用體系化對比,明確點出兩者在「立法目的」、「法效性(債權效力 vs. 物權效力)」、「適用客體」及「競合時的優先順序」四大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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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優先購買權係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於所有權人將財產出賣於第三人時,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及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雖皆設有此制度,然其立法目的與法效性截然不同。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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