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6 題
Under Article 191-3 of R.O.C. Civil Code, a person who engages in ______ activities is liable for damage characteristic to nature of the activity and resulting from it.
- A innocuous
- B ultra-hazardous
- C anodyne
- D nuisance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民法第 191-3 條關於「危險責任」的立法意旨,法律通常會要求從事具備何種「風險程度」的活動者,必須對其活動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請思考哪一個詞彙最能精確描述這種「具備高度致災可能性」的活動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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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國民法特殊侵權行為的理解,以及相對應的英文法學詞彙掌握度。
民法第 191 條之 3 與危險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第 191 條之 3 規定:「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項規定確立了「危險責任」的原則。在法學英文中,這類具有生損害危險性質的活動,通常被精準對應為 ultra-hazardous activities(極端危險活動)。觀察其他選項,(A) innocuous(無害的)與 (C) anodyne(平淡的、無害的)皆與危險法理相反;(D) nuisance(妨害或滋擾)則是另一種獨立的英美侵權態樣,故 (B) 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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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活動侵權責任
💡 從事具高度危險性活動之人,應對其活動所致之損害負推定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侵權 (184條) | VS | 危險活動 (191-3條) |
|---|---|---|---|
| 舉證責任 | 被害人證明行為人過失 | — | 推定過失 (行為人舉反證) |
| 適用前提 | 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 | — | 事業活動具損害危險性 |
| 立法目的 | 個人行為之誠實信用 | — | 危險源之風險管理責任 |
💬191-3條透過舉證倒置,將損害風險分配給較能控制危險的事業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