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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四、A公司為一家從事軟體設計開發之股份有限公司,甲為軟體設計開發之專家,並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的股份。A公司近期召開股東會,因擔心甲若發言會影響公司其他股東之決定,所以未將召開股東會之事實通知甲。A公司於股東會當天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減資案,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甲事後得知此事,相當憤怒。試問:甲可否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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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之瑕疵效力」以及「撤銷訴訟之限制(裁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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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以臨時動議提出重大議案(減資)之法律效果。
  2. 公司法第189條之1「法院裁量駁回撤銷決議之訴」之適用要件(違反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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