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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為甲之父,今甲、乙離婚後,丙向甲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甲抗辯丙尚有丁為其扶養,且甲已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致無資力扶養丙,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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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需要分兩個層次作答。第一層次處理「扶養義務之順序」:甲(父)與丁(祖父)對丙(子/孫)的扶養順序誰優先?應引用民法第1115條來判斷親等的遠近。第二層次處理「父母無資力時可否免除扶養義務」:雖然民法第1118條規定無資力可免除扶養義務,但必須導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及學理與實務上強調的「生活保持義務」概念,說明即使父母無資力亦不能免除該義務。將此兩點結合即可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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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性質(生活保持義務)與免除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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