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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姐(丙)、弟(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 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 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 ㈡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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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扶養義務人的先後順序。考生需引用民法§1115。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的序位優先於兄弟姊妹。因此,雖然乙、丙(兄弟姊妹)表示願意提供住處,但法律上第一順位的責任在於子女辛、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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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民法§1115)。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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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涉及扶養方法的決定程序。依據民法§1120,扶養方法應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才由親屬會議訂定,但實務與程序法已轉向由法院裁定。關鍵點在於:甲是否有權要求「金錢給付」而非「迎養」?法院會考量受扶養人之意願、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受扶養人之生活慣行(實務見解參考)。甲不能「逕自」決定給付金額,必須透過法院依第1120條但書裁定扶養費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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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扶養方法之決定程序(民法§1120)。
  2. 受扶養權利人是否得逕行要求金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