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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於民國 99 年 4 月 2 日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融洽,惟乙自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起即無故離家,棄家中老人於不顧。甲設法打聽乙下落,也要求乙返家履行夫妻應盡之義務,然乙卻百般推託,並拒絕返家。乙同時主張:「伊並非不告而別,伊因家裡瑣事遭大姑持燈座打腳,且被小姑、婆婆摑耳光,遭受虐待始離家,想要到臺北生活,但甲卻不同意。」等語。若乙所稱遭婆婆等人虐待始離家云云,事後證明皆不足採信,試問:甲應以何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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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涵攝。考生應敏銳察覺乙「無故離家拒絕返家」且「捏造受虐藉口」的行為,直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主客觀要件;同時,亦應補充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破綻主義)」作為備位或補充論述,展現實務操作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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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無故離家且捏造遭虐待之虛偽理由拒絕返家,甲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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