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解決機制。考生應敏銳捕捉到兩個關鍵事實:「甲乙分居長達一年」與「對出國治病此一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解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1089條第2項(重大事項不一致之酌定)與第1089條之1(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之準用),接著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第1055條之1)進行涵攝,具體點出法院應審酌醫療評估與主要照顧者等因素。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對未成年子女之重大醫療事項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法院之處理依據與裁決標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親權行使爭議與裁定
💡 父母分居且對子女重大事項不一致,法院應以最佳利益原則裁決。
  • 重大事項爭議依民法1089條第2項,得請求法院依最佳利益酌定。
  •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依1089條之1,準用1055條酌定親權行使。
  • 裁判核心標準為民法1055條之1,應綜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一切情狀。
  • 法院可針對單一醫療事項裁定,或重新酌定由一方行使特定親權。
🧠 記憶技巧:關鍵三部曲:分居半年(1089-1)、重大爭議(1089-2)、最佳利益(1055-1)。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分居逾六個月」的特別法規適用,或未區分「單項裁定」與「全面酌定」之差異。
親權之酌定與改定 主要照顧者原則 程序監理人制度 善意父母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親屬繼承編案例分析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