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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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解決機制。考生應敏銳捕捉到兩個關鍵事實:「甲乙分居長達一年」與「對出國治病此一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解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1089條第2項(重大事項不一致之酌定)與第1089條之1(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之準用),接著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第1055條之1)進行涵攝,具體點出法院應審酌醫療評估與主要照顧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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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對未成年子女之重大醫療事項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法院之處理依據與裁決標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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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行使爭議與裁定
💡 父母分居且對子女重大事項不一致,法院應以最佳利益原則裁決。
- 重大事項爭議依民法1089條第2項,得請求法院依最佳利益酌定。
-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依1089條之1,準用1055條酌定親權行使。
- 裁判核心標準為民法1055條之1,應綜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一切情狀。
- 法院可針對單一醫療事項裁定,或重新酌定由一方行使特定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