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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為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押送警局後,向警方表示欲聘請辯護人乙為其辯護。如警方發現事證認乙有勾串共犯之虞,可否限制辯護人之接見權?(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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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為「辯護人的接見通信權」以及「限制權限的歸屬」。接著應該從憲法層次(釋字第654號)說明接見通信權的重要性,再引入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及第34條之1的規定。思考的關鍵在於:法律雖然允許在有「勾串共犯之虞」時限制接見,但「誰」有這個權限?警方可以直接決定嗎?還是需要報請哪個機關(檢察官或法院)?最後推導出警方應如何合法處置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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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之保障,以及偵查中限制接見通信權之主體與法定程序,特別是警察機關是否有權逕行限制辯護人之接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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