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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一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名模將其模特兒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主張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列舉費用扣除後,並沒有賺到錢,應該不用繳稅;惟遭國稅局追稅,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該名模不服,經提起復查、訴願程序,均維持原處分,爰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時的承審法官認為稅法確實不合理,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45號解釋,認定違憲,請問宣告違憲的理由為何?行政機關如何因應?(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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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的內容。思考原規定不允許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如何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與量能課稅(客觀淨值)原則。接著說明行政機關如何修訂所得稅法第14條,增訂薪資所得『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之機制予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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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薪資所得未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機制是否違反憲法之平等權與客觀淨值原則? 【解析】 壹、宣告違憲之理由(釋字第745號解釋)

小題 (二)

設某甲111年度薪資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相關費用如下:購置專供工作上使用之工具48萬元,按平均法分三年攤提折舊,無殘值、支付職業專用服裝費15萬元、因工作需要之交通費10萬元;又甲為增進技能,參加勞工局所辦訓練課程,學費20萬元。所有支出均取有合法憑證,111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若以對甲最有利的方式報稅,試問甲111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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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機制的計算。需判斷各項費用是否符合法定三項特定費用(工具、服裝、訓練費),並注意各項特定費用有薪資收入3%的上限限制。計算出核實減除總額後,與薪資特別扣除額比較,取有利者計算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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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薪資所得特定費用(職業服裝、進修訓練、職業工具)核實減除各項上限為薪資收入之3%,並須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擇優適用。 【解答】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