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一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名模將其模特兒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主張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列舉費用扣除後,並沒有賺到錢,應該不用繳稅;惟遭國稅局追稅,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該名模不服,經提起復查、訴願程序,均維持原處分,爰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時的承審法官認為稅法確實不合理,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45號解釋,認定違憲,請問宣告違憲的理由為何?行政機關如何因應?(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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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的內容。思考原規定不允許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如何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與量能課稅(客觀淨值)原則。接著說明行政機關如何修訂所得稅法第14條,增訂薪資所得『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之機制予以因應。
小題 (二)
設某甲111年度薪資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相關費用如下:購置專供工作上使用之工具48萬元,按平均法分三年攤提折舊,無殘值、支付職業專用服裝費15萬元、因工作需要之交通費10萬元;又甲為增進技能,參加勞工局所辦訓練課程,學費20萬元。所有支出均取有合法憑證,111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若以對甲最有利的方式報稅,試問甲111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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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機制的計算。需判斷各項費用是否符合法定三項特定費用(工具、服裝、訓練費),並注意各項特定費用有薪資收入3%的上限限制。計算出核實減除總額後,與薪資特別扣除額比較,取有利者計算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