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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3 題

下列有關所得概念,何者敘述錯誤?
  • A 多年累積之所得具有變動所得之性質,所得稅法規定給予半數免稅,以符合量能課稅
  • B 營利事業因他人毀損其營業用貨車,致無法營業而獲得損害賠償收入,只是填補所失利益,並無所得
  • C 公司溢價發行股份所得溢額,為股東投入之成本,並無課稅所得
  • D 公司違規營業收入,仍應納入課稅所得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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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商家因為意外而無法開門做生意,政府或保險公司賠償了他「原本那天開門能賺到的利潤」,這筆補償金在功能上,與他「正常營業所賺得的錢」有什麼差別?稅捐機關應該對這兩種性質相近的錢採取不同的稅務對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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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所得的本質?

同學,做得... 還行吧。居然能區分補償金的本質課稅所得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所得稅法》的「量能課稅原則」與所得概念... 勉強算是有了點概念。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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