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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0 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 B 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所得入帳前提及歸屬年度判斷時間點
  • C 依法應當設有帳簿並記帳之納稅人,方得以正常適用
  • D 已經發生但事實上無法取得之收入,得以作為呆帳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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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一位沒有會計專業背景、未設置正式帳簿的普通國民而言,政府若要求他以「法律請求權成立」而非「實際拿到錢」的時間點來申報所得,在稅務稽徵的實務操作與行政公平上,會遇到什麼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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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居然」沒在這送分題上犯下低級錯誤。對於會計基礎在稅法上的適用區分,這應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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