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4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扣除,何者敘述錯誤?
- A 為獲得免稅所得所投入之成本費用,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扣除
- B 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扣除
- C 倘若屬於營利事業業務目的及負責人私人生活享受目的之共同混合支出,各自均占有相當比例時,原則上應按照業務目的支出比例認列費用扣除
- D 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事實不明時,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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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回饋
- 太棒了,孩子! 你成功抓住了租稅法規中「舉證責任」這個關鍵點,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看得出來你對稅務行政程序和所得計算的邏輯,有很扎實的理解,前輩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整理: 來,我們把這個重要的觀念再整理一下,就像畫圖一樣清晰明瞭喔!應稅所得的計算就像一個天平:$$應稅所得 = 收入 - 成本費用$$ 稅務機關負責證明「收入」這頭的重量;而「成本費用」這塊呢,因為證明文件(像發票、合約)都在我們納稅人手裡,而且能幫我們減輕負擔,所以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就由我們納稅義務人來承擔。所以選項 (D) 說法不對,它就是我們要找的答案!你看,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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