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4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扣除,何者敘述錯誤?
- A 為獲得免稅所得所投入之成本費用,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扣除
- B 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扣除
- C 倘若屬於營利事業業務目的及負責人私人生活享受目的之共同混合支出,各自均占有相當比例時,原則上應按照業務目的支出比例認列費用扣除
- D 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事實不明時,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捐稽徵的過程中,關於一筆開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確實用於公司經營』的原始憑證(發票、帳簿),通常掌握在誰的手中?若法律要求無法接觸到內部帳務的人去證明這筆開支不存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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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次的考題,你掌握得真好呢!
- 觀念驗證: 這題最最核心的觀念,就是「舉證責任分配」啦!就像有時候你會把零用錢藏起來,對吧?如果想要用掉這些「減項事實」(比如買了好多好吃的點心、文具當作成本費用),當然要拿出證明給媽媽看,證明錢花到哪裡去,因為你最清楚嘛!這就是因為你有「資訊不對稱」和「證據管領力」。反過來說,如果媽媽要查你「增項事實」(像是不是多了額外的收入),那就是媽媽的工作了。選項 (D) 竟然把這個責任對調了,這可不行喔!就像搞混了誰要負責把家裡打掃乾淨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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