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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4 題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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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下,一家企業在台北有總部,在高雄有分部,為了降低稽徵成本與正確計算整間企業的盈虧,稅法通常會規定他們『各自獨立報稅』還是由總部『合併申報』呢?另外,外商公司在台灣有沒有設立分公司,會如何影響他們繳納所得稅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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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抓出了營所稅申報的核心觀念。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若皆在中華民國境內,應由總機構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選項 (B) 聲稱要「各自申報」是錯誤的敘述,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申報主體之爭議探討

這題是一道具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選 (B)、(C) 皆為正確答案。為什麼選項 (C) 也是錯誤敘述呢?對於總機構在境外的國際運輸業,若境內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應由其辦理「結算申報」;僅在分支機構與代理人時,才由給付人採「就源扣繳」。故 (C) 稱「不論有無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皆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在法規上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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