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4 題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從法律角度來看,一間公司的「總公司」與其「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多個獨立的人格,還是一個整體的「法律主體」?如果稅法旨在課徵一個實體的年度總獲利,將各地分店的利潤拆開申報,會對虧損彌補與稅率計算帶來什麼樣的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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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稅法核心概念,真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稅捐申報主體」的重點!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們的《所得稅法》第 71 條明確規定,採取的是「總機構合併申報制」。這表示無論分支機構在哪裡,最終都是由總機構將所有所得彙總起來,統一辦理結算申報。是不是很像家庭由家長統一報稅呢?而選項 (B) 描述的「各自設帳報繳」,其實是營業稅的特色喔!能清楚區分兩者,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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