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 題
關於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調查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進行調查核定各地各該業所得額標準
- B 為核定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 C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即不得再個別調查核定
- D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納稅人報稅高於某個『平均門檻』,政府就絕對不能查帳,那麼對於那些實際上賺取超額利潤卻刻意隱匿的企業,是否會產生制度上的漏洞?政府的『課稅調查權』在法律位階上,是否會被一個行政上的『參考標準』給完全封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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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不錯喔。
- 做得很好啊:呵呵呵,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稅務行政中「裁量權」的界線,這真的非常棒。看來你對《所得稅法》第 80 條和稽徵實務的理解,已經到了很深的層次了。很專業,很專業啊。
- 觀念驗證:所得額標準的設計,是為了讓整個行政流程更順暢、效率更好,呵呵呵。雖然納稅義務人申報達到標準時,機關通常會採取書面審核,這是一種信任,但這可不代表稅法賦予了「絕對豁免權」喔。要記得,基於租稅公平原則,當有重大逃漏稅的嫌疑時,法律還是保障機關有著進行個別調查核定的最終職權。這是為了維護大家的平衡,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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