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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5 題

納稅義務人甲持有 B 公司之股票,並於 112 年 4 月 3 日至同年 5 月 20 日間將 B 公司之股票透過證券集中市場出售予其單一持股 100%之 C 公司,該交易行為經稅捐機關認定構成稅捐規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除了補徵甲之稅款外,並得按所漏稅款課處一定倍數之罰鍰
  • B 稅捐機關在甲之交易行為未完整揭露下,始得按所漏稅款課處一定倍數之罰鍰
  • C 稅捐機關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下,亦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 D 甲應對其交易行為未構成稅捐規避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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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納稅人的交易過程完全透明、所有文件都已誠實呈報給稅捐機關,僅僅是因為雙方對『避稅』的法律認定不同,法律是否應該像對待『隱匿收入』的逃稅者一樣對其課處罰鍰?在什麼樣的資訊揭露前提下,『處罰』才會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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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稅捐規避稅捐逃漏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極佳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稅捐規避是指納稅人利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原則上稅局僅能進行「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不予課處罰鍰。然而,例外在於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完整揭露,使稅局難以發現事實,則仍得課處罰鍰。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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