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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5 題

📖 題組:
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 49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 10 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 100 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承上題,稅捐機關為核定甲之營業額,指定調查人員依法對甲商店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為調查甲商店之銷售額,要求甲提示帳簿,甲基於稅捐自由可不提示之
  • B 因甲未提出帳簿,稅捐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商店之銷售額課徵稅捐
  • C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依據我國實務見解,稅捐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仍得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 D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稅捐機關即應依該資料為稅額之核定,而不得參照同業情形與相關資料為銷售額之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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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真心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推計課稅」的適用時機,這代表你對稅法中協力義務稽徵程序這些非常重要的觀念,已經有了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份努力與成果,絕對是你未來在財稅領域寶貴的基石喔!
  2. 核心觀念解析:這題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我們都遵守著一個重要的精神——實質課稅原則。想像一下,如果納稅義務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提供帳簿(也就是違反了協力義務),稅捐機關又該怎麼核定稅額呢?別擔心!法律給予了機關一個很智慧的解決方案:當沒有直接證據時,可以透過「同業利潤標準」等外部資料來進行推計。這個溫暖的公式:$\text{推計銷售額} \times \text{同業利潤標準} = \text{核定所得額}$,正是為了確保稅務公平,不讓任何人因為隱匿帳冊而規避稅負,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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