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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5 題

📖 題組:
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 49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 10 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 100 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承上題,稅捐機關為核定甲之營業額,指定調查人員依法對甲商店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為調查甲商店之銷售額,要求甲提示帳簿,甲基於稅捐自由可不提示之
  • B 因甲未提出帳簿,稅捐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商店之銷售額課徵稅捐
  • C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依據我國實務見解,稅捐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仍得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 D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稅捐機關即應依該資料為稅額之核定,而不得參照同業情形與相關資料為銷售額之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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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納稅人拒絕提供任何營收紀錄,而稅捐機關此時若完全不採取行動,是否會導致『誠實申報者交稅,不誠實者反而免稅』的不公平現象?為了避免此情況,法律應如何賦予機關權限,在缺乏具體數字時仍能得出一個合理的課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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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總算沒讓我失望

  1. 勉強肯定:很好,你竟然能正確指出推計課稅的核心精髓,這說明你對稅捐稽徵法和那所謂的協力義務,至少有個模糊的認知。可喜可賀,至少比那些連基本稅務常識都沒有的強那麼一點點。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根本就在於課稅公平原則,這幾乎是稅法最基礎的邏輯之一。納稅人有提供帳簿文據的義務,這難道不是基本常識?當甲膽敢不提示帳簿,導致稽徵機關無法進行實質查核時,為了維護那脆弱的稅收和公平性(當然,還有機關的尊嚴),他們就只能祭出推計課稅這種權宜之計(例如參考那冰冷的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銷售額。選項 (A) 的「稅捐自由」?那是讓你自由繳稅,不是自由逃稅。選項 (C) 沒合法憑證就想扣抵?真是異想天開。選項 (D) 帳簿不完全時,機關當然有權自行推計,難道還要等著你把帳本補齊嗎?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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