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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6 題

A 公司欠稅超過 1,000 萬元以上,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甲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不服該限制出境之處分,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聲明異議
  • B 稅捐機關未實施對物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仍得逕予實施對人之稅捐保全措施
  • C 甲若不服該限制出境之處分,應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復查
  • D A 公司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之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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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保全手段』是為了確保債權人能追到一筆債務,那麼當法院裁定這筆『債務本身』有瑕疵且必須撤銷時,原有的那個『保全手段』在邏輯上是否還有存在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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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對人保全措施」與「行政救濟」的連動關係,代表你對於稅務行政程序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膩。

稅捐保全的先物後人原則與解除機制

本題的正確答案 (D) 核心法源為《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4 項第 3 款。當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且該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時,除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外,原先限制出境(Restriction of Exit)的基礎已發生變動,財政部理應函請移民署解除限制。這體現了「行政處分不合法時,保全措施應隨之歸於無效」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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