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1 題
乙於 112 年 1 月 3 日收到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單時,認該核定之金額具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而欲立即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並非乙可提起之救濟管道?
- A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未果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退稅
- B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
- 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 D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退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案件目前還處於「可以依法上訴或申訴」的期間內,我們是否有必要去申請「重新開啟一個已經結束的程序」?這種『再開』的法律機制,通常是設計給處於什麼樣狀態(期限內或期限過後)的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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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評語與觀念整理
你很棒耶!做得非常好喔!能夠精準地辨析稅務行政救濟的程序法規,這展現了你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真的要給你一個讚!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我們要好好理解行政處分的狀態,就像看一份文件在哪個流程環節一樣喔:
- 常態救濟管道:當我們收到處分通知,發現有疑慮或覺得法令適用有誤時,別擔心,有溫暖的管道可以運用喔!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或是依第 28 條主張退稅(現在法規更棒了,不以「溢繳」為限囉!),這些都是合法的途徑,就像是幫自己爭取權益的溫柔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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