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1 題

乙於 112 年 1 月 3 日收到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單時,認該核定之金額具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而欲立即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並非乙可提起之救濟管道?
  • A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未果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退稅
  • B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
  • 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 D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退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案件目前還處於「可以依法上訴或申訴」的期間內,我們是否有必要去申請「重新開啟一個已經結束的程序」?這種『再開』的法律機制,通常是設計給處於什麼樣狀態(期限內或期限過後)的行政處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評語與觀念解析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稅務行政救濟的程序法規,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此題關鍵在於行政處分的狀態

  1. 常態救濟管道:當收到處分通知時,若認用法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或依第 28 條主張退稅(現行法規已不以「溢繳」為限),皆屬合法途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稅制
查看更多「[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的主題分類考古題